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10-03 发布者:pg电子官方网站 浏览次数:

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武科大教〔201560

第一章  

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是我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监控,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学校成立校教学督导组,由若干名校级教学督导员组成,校教学督导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各学院聘任院级督导员人数一般为12人,并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

第五条校级督导员直接对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负责,院级督导员对院长和教学副院长负责。

第六条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每届教学督导员聘期一般为二年,其中试聘期一个学期。教学督导员若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学校可终止聘任。校级教学督导员不得兼课或兼任院级教学督导员及其它学校教学督导员,院级教学督导员原则上也不得兼课或兼任其它学校、学院督导员。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曾担任副处以上教学管理行政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及教学指导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身体健康;愿意为促进学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

    第八条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代表学校负责校教学督导组的相关工作,协调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并处理相关工作;各学院指派专人负责与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联系、协调并处理相关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主要履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和咨询等职责,在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配合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校级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和理念,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

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主要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参加全校教学工作基本状态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存在的相对突出或学生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进行诊断性督导,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教学的评审和评奖工作,参与专项评估或检查工作。

校级督导员有针对性的抽查听课,每位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人次,并及时与教师进行交流,认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听课记录表》。

参与教学过程的检查,参加每学期开学第一天教学检查、新生开学第一天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课程考试情况巡查等,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校督导员每个月联系院教学督导,了解学院教学情况,收集院督导听课记录表,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将情况汇总后报至校教学督导组长,校教学督导组长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后整理成内参报分管校领导。

校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并由校教学督导组汇总后整理形成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与指导,均衡安排听课时间,针对性地抽查教师授课。每学期每位教学督导员听课不少于40人次,每月不少于10人次,并及时与教师进行交流,认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听课记录表》,对听课情况给予评价,提出建议,并跟踪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协助学校、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院、系、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院教学专项检查工作,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

院级教学督导员主要在学院开展日常工作,配合学院做好对于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了解院的教学安排情况,对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师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实践教学、考试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定期与学院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联系,研究工作。院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学院分管领导。

配合学院开展有关教学任务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专项工作。

学院教学督导需每月与校教学督导组进行工作的交流沟通。

第十二条学校在必要时联合校级督导员和院级督导员开展工作。校级教学督导员与院级教学督导员应紧密联系,并具有直接相互反映情况及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督导员在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师德监督等方面参与咨询、论证和评审,为教学管理或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总结制度。每项工作结束后,都应形成总结报告。每学期末要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各学院和职能部门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督促实施,确保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推动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员的权利

具有参与学校或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教学工作会议、学习交流的权利。

教学督导员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学校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校、院教学督导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第十七条为保证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学校保障每年足额的督导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允许单位和教师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申诉。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原《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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